为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妥善处理处置灾后重建过渡阶段的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居住区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避免疾病传播和防治环境污染,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灾区临时安置点、过渡居住区,以及临时机构或设施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建筑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危险化 学 品 等 其他固体废物
不包括在本导则适用范围内。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应以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为根本目的,坚持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并将其适度资源化利用。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应因地制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具体实施计划。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工作应统一组织,当地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实施。
对于洪水、暴雨等灾害产生的特殊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应结合自然条件、垃圾性状,因地制宜地制定处置对策。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及其环卫机构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消杀、施工降尘除臭等工作。
应急预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生活垃圾应急预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构的定员、责任、任务及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