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1. O. 3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一致。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灾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并指导各专业的防灾规划。城市其他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要求,落实城市综合防灾部署。
1. O. 4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