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 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
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风景区可持续
发展, 提高风景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
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1. O. 3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符
合我国同情,符合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突
出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应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
银山理念. 依据现状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文化特点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 综合安排。
2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应优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所
依存的自然生态本底和历史文脉,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
色,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促
进景观培育与提升,完整传承风景区资源和价值。
3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应充分发挥风景资惊的综合价值
和潜力,提升风景游览主体职能,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改
善风景区管理能力,促使风景区良性发展和永续利用。
4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
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丰十会需求之间
关系, 创造风景优美、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Ij游
赏魅力独特、设施方便、人与自然和谐的壮丽国土空间。
1. O. 4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
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互协调,
并应指导下层次规划。
1. O. 5 风景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