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4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1.0.5 进行废物协同处置的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其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处置废物系统等,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1.0.6 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