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绝热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绝热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一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 里 和 有 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