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
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木结
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的
原则,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
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
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