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
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
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
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
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
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
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
淘汰的产品。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