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 为贯彻执行国家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使地下结构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7 、8 和9 度地区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
1. O. 3 地下结构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现行同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 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审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但不应低于现行同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 8306 的要求。
1. O. 4 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