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银行业务的原则。
试点城市应明确专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将项目贷款业务相关信息同步反映到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部省两级相关部门通过运行监管系统对项目贷款业务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和异常干预。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