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1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2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
3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
4电压等级为士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
5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