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分户的改厕与厕所污水处理工程。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村庄建设规划和区位特点,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并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生产结构结合。
1.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