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核电的战略决策,执行国家有关的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使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满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运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电厂以及核供热厂实验堆研究堆及核燃料后处理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建设程序、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并应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应形成质量控制的记录。
核电厂岩十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