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序和方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划分。
水功能区划分应是根据区划水域的自然属性,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确定该水域的功能及功能顺序,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功能区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3前酶性原则;
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5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区划基准年应为区划制定时的现状年,规划水平年应为制定区划的区城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的水平年。1.0.6水功能区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