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核电厂工程安全和质量,统一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固定式各种堆型的商用核电厂各设计阶段的气象调查设计气象条件分析计算、环境气象条件评价以及运行期设计气象条件复核。
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和评价应满足各阶段勘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应以工程区域内气象观测及调查资料为依据,并应适时开展厂址气象观测工作,获取厂址处有代表性的气象资料。所采用的气象资料应具有可靠性、--致性、代表性及完整性。
极端气象参数和极端气象现象的设计基准,应在分析核电厂所在区域极端气象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经分析比较后确定。
在核电厂勘测设计.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应保持对核电厂所在区域气象的关注,当遭遇异常气象事件时,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工程进入施工或运行阶段后,应分析其对原提供的气象成果与结论在安全问题上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修正设计参数与结论。
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