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村容环境配套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长效管理、考核评价等要求,适用于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建设、考核评价及运营维护。
1.0.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指导华中华东华北地区美丽乡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其他地区的美丽乡村建设可参照执行。
1.0.4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1.0.5美丽乡村建设应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1.06美丽乡村建设应充分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励采用绿色材料、绿色施工工艺和绿色施工技术。1.0.7美丽乡村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