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住建部2022年7月15日公告,已改为推荐性标准.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 的 固体火灾。
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 深 位火灾。
1 .0 .4.4 电气火灾。
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 火 灾。
1.0.5.2 钾、钠、镁、钦、错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 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
1.0.SA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1.0.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