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抗震韧性理念在城市建设与运行中的应用,指导城市工程系统的韧性评价、设计和提升,保障城市抗震安全,加快震后恢复速度,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及其所包含的工程系统的抗震韧性评价及提升,涵盖的工程系统包括建筑及建筑群、交通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燃气系统、供热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和医疗系统。
本导则基于震后功能损失及恢复时间双参数方法对城市工程系统进行抗震韧性评价。
城市工程系统采取韧性提升措施后,应按本导则所提方法再次进行评价,直至达到目标韧性水平。
城市工程系统抗震韧性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