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全面改善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我国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减少装配式建筑受噪声影响,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建筑声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与集成化内装工艺建造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其他类型装配式建筑,依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及使用功能,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0.3 本标准对各类型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隔声评价标准所采用的测量方法和隔声性能等级按现行国家隔声测量标准执行。
1.0.4 装配式建筑中各类型的部品部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