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73-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L0.4、6.3.3、6.3.4、6.3.7、6.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3-2009)同时废止。
1.0.1 为了提高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区域供热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I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运输车用和船用锅炉、核能锅炉、电站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锅炉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严禁投入使用。
1.0.4 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并报告建设单位。
1.0.5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