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测中贯彻执
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
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
物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测。
1.0.3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根据建筑功能要求、材料供应与施工条
件,确定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技术交
底,并由预应力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查、
监测及验收的规定。
1.0.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测,除应符合本
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