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
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公共
建筑、居住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
1.2 建造方式
应采用装配式、智能化等精益施工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
装配率应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和《宁波市
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计算细则》的要求。
1.3 结构类型
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为主;
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保障性住房及道路桥梁工程宜采用
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