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中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实现生态环保的目标,做到技术先进、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根据上海地区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污染特征和修复治理的技术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下本市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监测与效果检验,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土与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
1.0.3 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应根据场地的勘察﹑环境调查、基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成果及修复日标,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工程经验,科学合理编制设计方案,精心施工,严格监测和检验。
1.0.4 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