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
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
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建筑高度100m 以下住宅的
设计。改建、扩建城镇住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
建筑高度在100m 及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符合本标
准的要求外,其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
海绵城市等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
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
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
进行。
1.0.7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
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1.0.8 本标准所用住宅层数的表述与相关的国家和本市规范、
标准、规定相统一,涉及消防的部分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建筑高度”的计算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