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农村房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地区农村一、二层一般民用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注:本规程“6度、7度、8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的简称。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农村房屋,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经维修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有一定程度损坏,经维修加固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农村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本规程未作要求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