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进一步降低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的能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各地城镇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当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高度超过80m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尚应对项目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