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1/T 2885—2017
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
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养老院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和建筑碳排放:
1 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建筑与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供暖能耗;
2 通过暖通、燃气、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能源系统利用效率和输送效率;
3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