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辖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及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工业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等其他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1.0.3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等对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