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规范钢结构模块化建筑的技术要求,推进快速、优质、绿色及智能建造,并做到建筑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钢结构模块化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再利用。
钢结构模块化建筑应注重结构的安全性,由模块单元组成的建筑应满足钢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的要求,模块单元应满足自承重及生产、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的要求。
钢结构模块化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再利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