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符合感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安全卫生、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传染病患者区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设计,不适用于传染病专科医院
1.0.3已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在感染性疾病科内可不设置呼吸道传染病门诊。
1.0.4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筑设计,应遵循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基本原则,并应满足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流程
1.0.5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