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大力推广民用节水型建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节水型建筑设计。
1.0.3 本标准是我省民用节水型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标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节能专篇中应按节水型建筑编制报告。本标准制定的节水用水定额是专供编写“节水设计专篇”中计算节水用水量和进行节水设计评价使用。
1.0.5 民用节水型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