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国家抗震法规,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
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确保工程质量,利于维护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至9 度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管理。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6 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并应与建设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1.0.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