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统一验收标准和评价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房屋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应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以及工业建筑中用于办公和生活的
场所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