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DB12/T 995-2020《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与DB12/T 995-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调整了标准名称;
b) 增加了碳排放量、绿容率、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的定义(见3.4、3.5和3.6);
c) 修订了第4章“基本要求”有关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见4.2,2020年版4.1和4.3);
d) 修订了燃气锅炉、热泵、空调冷源能效等级参照标准(见6.2.2.1、6.2.2.2,2020年版6.2.2.1、6.2.2.2);
e) 修订了公共浴室采用计时等节约用水技术措施(见9.3.2,2020年版6.2.3.5);
f) 修订了管理与实施部分控制项与得分项(见7.1.3和9.1.4,2020年版7.1.5和7.1.6);
g) 修订了数据中心平均EEUE值的得分要求(见7.2.3.4,2020年版7.2.3.4);
h) 增加了第8章“低碳引导”部分内容;
i) 修订了特性评价部分医院、学校与场馆部分的条文(见9.2、9.3和9.4,2020年版8.2、8.3和8.4);
j) 增加了获得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或碳中和建筑相关认证的得分(见10.4.2)。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大学、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磊磊、李利国、陈丹、霍平拓、伍海燕、范满、尹宝泉、李晗、沈常玉、丁晶、黄伟、郭春梅、李宝鑫、刘小芳、贺中禄、郑万冬、李宪莉、杜涛、郭而郛、李莹、姜婵、王晓丹、詹立琴、李瑾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20年首次发布;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绿色公共机构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指标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运行期间的绿色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