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升农房建造水平,提高农民居住品质,保障农房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建筑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高度不大于12m 的新建装配式农村住房。
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地貌、传统人文习俗、传统建筑特征,满足现代农村居民对建筑的使用功能要求。
装配式农村住房应遵循建筑全生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提质增效,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
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