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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JS 024-2023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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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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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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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论证   建筑   幕墙   安全性   DXJS
资源简介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幕墙管理工作,保证使用安全,由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筑幕墙(门窗)分会、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根据《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编制,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本细则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建筑设计;4结构设计;5构造设计;6论证报告。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1.0.1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论证,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和加固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1.0.3 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合理选择幕墙形式,满足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和绿色环保要求。
2.1.2 建筑幕墙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材料及耐腐处理应满足海滨地区的耐候性能要求。
2.1.3 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禁限目录中的幕墙产品和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工艺。
2.2 论证范围及内容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幕墙设计文件送审前应进行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
1 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m2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m的;
2 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采用石材幕墙的;
3 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一层采用玻璃幕墙的;
4 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双层幕墙的;
5 幕墙使用高度超出现行标准规定的;
6 尚无相应标准的新材料、新技术;
7 既有建筑幕墙改造和加固等项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
8 安全技术要求高、结构体系复杂和业主认为有必要论证的其他幕墙工程。
2.2.2 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后如有重大修改或重新送审,需重新组织论证。
2.2.3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 建筑总平面图;
3 建筑幕墙施工图及计算书;
4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设计文件的技术复核确认意见表;
5 建筑节能备案表、三维模型及效果图。
2.2.4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 设计依据及基本参数;
2 设计文件深度;
3 幕墙材料物理性能指标、选用技术要求及执行标准;
4 幕墙性能等级;
5 幕墙设计、加工及施工安装技术要求;
6 建筑立面设计、幕墙周边防护、消防排烟、防火防雷、节能隔声、清洗维护措施等;
7 幕墙结构体系及连接构造;
8 幕墙系统及构造;
9 幕墙计算书。
2.3 论证组织
2.3.1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2.3.2 幕墙论证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建设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事幕墙设计的专家不少于3名,推举其中1名专家为组长。
2.3.3 幕墙结构体系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幕墙工程论证专家中应至少有1名有相似工程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3.4 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2.3.5 论证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2.3.6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2 具有系统、扎实的建筑幕墙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全面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对相应类别的建筑幕墙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管理经验和论证评估能力;
4 具有工程建设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建筑幕墙从业经历;
5 专家组组长应对相关技术标准、幕墙系统构造、结构体系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对相应类别的建筑幕墙安全性做出准确的评估。



3 建筑设计
3.1 立面设计
3.1.1 建筑幕墙的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3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4 外倾斜或水平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
5 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
6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及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石材幕墙;
7 住宅和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石材幕墙。
3.1.2 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
3.1.3 建筑幕墙面板及其支承结构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3.1.4 建筑幕墙中的疏散门净宽度应不小于800mm。高层公共建筑楼梯间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0mm,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400mm。当采用弹簧门或凸出玻璃面大于80mm的门把手时,应扣除其影响尺寸。
3.1.5 幕墙开启窗宜采用内开窗及上悬外开形式,不宜采用推拉窗、外平开窗;除消防排烟窗外,超高层不应采用外平开、平推及下悬外开窗。
3.1.6 倾斜玻璃幕墙立面上不宜设置开启窗。
3.1.7 幕墙设计应考虑泛光照明设备的安装构造,安装构造和布置应考虑维修和更换措施。
3.1.8 建筑幕墙高度超过50m时应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超高层建筑幕墙宜设置擦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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