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提高投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地下工程、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真实、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活动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