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筑钢结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的安全与合理结合甘肃省建筑设计、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柱的防火设计及其防火保护的施工、验收及维护。不适用于室外管道支架等露天钢构件。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加强性防火措施。加强性防火措施应提交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1.0.4 建筑钢结构的防火材料、防火设计及其防火保护的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