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北京市健康建筑设计,提升建筑健康性能,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
1.0.3 健康建筑设计应以北京市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为基础,遵循因地制宜、平疫结合、健康宜居、全龄友好的原则,用健康建筑理念指导设计,增强建筑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
1.0.4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的卫生防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的有关卫生防疫设计的规定。
1.0.5 健康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