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防震减灾方针,使建筑物采用消能减震、隔震技术后,提高建筑安全性,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采用消能减震、隔震技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采用本规程设计的消能减震建筑、隔震建筑,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多遇地震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同时,当遭受罕遇地震时,消能部件及连接无损坏发生,消能器应能正常发挥消能作用,隔震装置及连接应发挥隔震作用,不发生危及上部建筑的安全破坏。
当建筑有更高的抗震设防要求时,宜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
消能减震建筑、隔震建筑结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