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疆轻型钢结构住宅的合理应用和发展,使轻型钢结构住宅建设符合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技术先进、绿色环保,质量合格,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以下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新建的低层、多层轻型钢结构住宅工程;
2以轻型钢框架为主要结构体系并配套有满足功能要求的轻质墙体的建筑系统;
3 层数不超过6层 的 抗 震 设防烈度为6~8度的轻型钢结构住宅。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轻型钢结构住宅,按层数和高
度可划分如下:
1)低层住 宅 : 1~ 3层(高度不超过12米);
2)多层住宅:4~6层(高度不超过24 米)。
设计轻型钢结构住宅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建筑方案、结构体系、建筑材料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等要求。
轻型钢结构住宅宜优先采用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应在充分体现标准化、模块化、多样化及通用化的原则上做到体系合理、构造简单、施工方便。
轻型钢结构住宅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轻型钢结构住宅应满足绿色建筑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相关要求。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