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建设,提高建筑工业化设计与建造的技术水平,符合国家“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装配式混凝土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设计中,除依照本规程的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与装配式构件的生产企业充分沟通协作,因地制宜地解决好抗震、防火、防水、隔声、保温、隔热等具体的技术问题。
除执行本规程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以及其它国家、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