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质量,规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工程资料编制管理行为,实现建设工程资料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须认真履行工程资料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符合本规程关于工程资料著录填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管理应优先采用计算机处理,以实现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信息化。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采用网络或多媒体技术管理。目前可采用纸质、光盘载体汇总移交,今后宜逐步过渡到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网络在线传输移交和档案保存。
涉及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及隐蔽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的工程资料,应通过“自治区数字化工地工作平台”进行上传和管理。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需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