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疆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规范低碳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与管理,同时还适用于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
绿色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协调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和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