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提高村庄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程。
村庄规划要符合镇(乡)域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方便生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的居住环境。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重点是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一般不设定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成果应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和规划设计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成果应简洁、易懂、易实施。
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