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综合管廊火灾危害,保护综合管廊内管线安全,避免和降低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舱室高度不大于 5m 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所设置消防设施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消防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综合管廊工程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