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地方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我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建筑规划应适应广西气候类型多样,夏长冬短,雨、热资源丰富,且雨热同季的气候特征;同时应综合考虑基础薄弱、发展快速的经济特点与民族聚居的人文特点。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