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新城镇供热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保持与评定工作,防止和减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落实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利用煤炭、燃气、电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热力生产及供应,且取得热力生产和供应资质证照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定和管理等。1.0.3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焚烧垃圾和新型能源等特殊方式供热
的企业。
1.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