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四川省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修,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金属幕墙工程和建筑高度不大于lo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及维修保养。
1.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维修后应仍可使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支承结构体系不应脱落。
1.0.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