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 年4 月24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
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
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
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