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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TAS 75-202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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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文档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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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T/CCTAS 75—2023导轨式胶轮有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1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交通工程、车辆、限界、线路、轨道、车站、路基、给排水及消防、供电、运营控制系统、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防灾和救援、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地面敷设方式为主、采用中间导向轨、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70km/h的胶轮有轨电车新建、改扩建工程。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4338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GB/T 28699 钢结构防护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
GB/T 34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9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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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J/T 41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 417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CJJ 69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GD 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TB 10009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TB 10015 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导轨式胶轮有电车 导轨式胶轮有电车 导轨式胶轮有电车 导轨式胶轮有电车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tramtramtram
用电力驱动在地面行驶、采用中间导向轨、胶轮承载、运行速度不超过70km/h的轨道交通车辆。
3.2 3.2
导轨 guide guide railrailrailrail
起导向作用,提供列车导向力的轨道结构。
3.3 3.3
路权 right of wayright of wayright of way right of wayright of way right of wayright of wayright of way
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3.4 3.4 3.4
半封闭路权 半封闭路权 semi semisemi-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 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 segregated right of way 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 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segregated right of way
是指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区间使用专用通道,在路口与其他车、行人共享路权。
3.5 3.5
混合路权 混合路权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共享路权。在交叉路口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社会车辆和行人交汇并共享路权,通过信号系统来保证运营安全和运行效率。
3.6 3.6
交通信号相位 交通信号相位 交通信号相位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traffic signal phase
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股或多股交通流所对应信号组的显示状态。
3. 7
信号优先 信号优先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signal priority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路口,为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提供的优先通行服务的道路信号控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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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信号优先通常分为绝对优先和相对优先两种形式。
3.8 3.8
绝对优先 绝对优先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absolute priority
绝对优先是指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无条件给予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放行信号,与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冲突的交通车辆暂缓通行的方式。
3.9 3.9
相对优先 相对优先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relative priority
相对优先是指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在保障其他交通协调运行的前提下,适度给予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方式。
3.10 3.10 3.10
充电设备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Charging equipment Charging equipmentCharging equipment Charging equipmentCharging equipment Charging equipmentCharging equipment
供给电车所需直流电源的充电设备
3.11 3.11 3.11
分离 separate separate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导向装置与导向轨脱离。
4 4 基本要求
4.1 4.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应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低碳环保。
4.2 4.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换乘车站应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一体化衔接,车辆基地和调度中心的设置应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4.3 4.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
4.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应以地面敷设方式为主,困难地段可采用高架、或地下敷设方式。
4.5 4.5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设计运输能力应基于预测客流数据确定,线路系统能力不宜低于20对/h。
4.6 4.6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交叉路口,宜设置为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提供的优先通行服务的道路信号控制模式。
4.7 4.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组织、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设计,并保证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系统与道路系统相互匹配、相互协调。
4.8 4.8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应根据路权形式配置相应自动化等级的行车控制装置。在非独立路权区域,采用目视行车模式;在全独立路权区域,宜采用司机监督下的ATP或ATO模式。
4.9 4.9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的车辆及设备系统,应采用满足功能及性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应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
4.10 4.10 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5 5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5.1.1 5.1.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设计应根据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预测客流规模、乘客出行需求和工程建设条件明确运营需求,确定系统的运营规模、运营模式和运营管理方式,并形成公共交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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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化的运营概念。
5.1.2 5.1.2 5.1.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车组织设计应根据城市有轨电车网络布局规划,按网络化运行方案统筹考虑,并应按网络资源共享原则,分阶段实施。
5.1.3 5.1.3 5.1.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规模应基于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则,根据预测客流数据和线网运营服务需求综合分析确定。
5.1.4 5.1.4 5.1.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模式应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的管理模式,并应明确在各种运营状态下的管理方式,各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人员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列车运营安全、有序、高效。
5.1.5 5.1.5 5.1.5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特殊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使用该系统的所有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5.1.6 5.1.6 5.1.6 配线的设置应能满足线路运营、管理、安全以及线网灵活调度管理的需求,以充分发挥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的网络化运营效益。
5.2 .2 .2 运营规模
5.2.1 5.2.1 5.2.1 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营线路运能与运量的匹配要求,以及检修、备用车辆的数量要求,按初期需要进行配置。近、远期再根据客运量增长的需要增配。
5.2.2 5.2.2 5.2.2 列车的编组应分别依据设计年限客流需求,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同编组或连挂方案。
5.2.3 5.2.3 5.2.3 列车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路权形式、道路条件、交叉口分布、信号延误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20km/h。
5.2.4 5.2.4 5.2.4 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初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10min。
5.2.5 5.2.5 5.2.5 计算设计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乘客数宜按 5~6人/m2计算。
5.3 .3 .3 运营模式
5.3.1 5.3.1 5.3.1 线路宜按照时刻表和进路依据信号指示行车,并利用列车定位系统辅助,确保行车安全。
5.3.2 5.3.2 5.3.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宜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方向。
5.3.3 5.3.3 5.3.3 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应与整体交通系统协调运行,在采用信号控制的交叉口,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享有优先权。
5.3.4 5.3.4 5.3.4 列车运行交路宜按网络化运行组织设计,线路之间宜具备贯通运行的灵活组织条件。
5.3.5 5.3.5 5.3.5 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征综合确定。多交路模式的折返点设置应考虑经过区域的地理位置、区域规划等因素。
5.3.6 5.3.6 5.3.6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已关闭。
5.3.7 5.3.7 5.3.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应设置运营调度中心或控制室,以具备对列车运行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综合监测、电力监控等功能。具备条件时,线网各线运营调度中心宜集中设置。
5.4 运营配线
5.4.1 5.4.1 5.4.1 配线设置应充分发挥有轨电车网络化运营特征,满足线网的灵活调度管理需求,合理设置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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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停车线、联络线、出入线、渡线等配线。
5.4.2 5.4.2 5.4.2 线路起、终点站、区段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折返渡线或环形线。折返能力应满足系统能力的运营要求。
5.4.3 5.4.3 5.4.3 根据网络化运营需要,应在线路间设置联络线以满足跨线运营、资源共享和设备检修。
5.4.4 5.4.4 5.4.4 宜在沿线每隔5座~8座车站(或5km~8km)设置渡线,供列车临时折返或换边运行。
5.4.5 5.4.5 5.4.5 车辆基地出入线宜采用互通道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线路的设计能力、平面交叉口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
5.5 运营管理
5.5.1 5.5.1 5.5.1 运营管理机构应结合有轨电车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求、线路运营管理任务需要,以及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统筹设置,以实现系统运营的安全、高效与节能。
5.5.2 5.5.2 5.5.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票务系统可采用一票制、计程制或计时制,宜采用开放式自动检票方式,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车上检票。
5.5.3 5.5.3 5.5.3 应基于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简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运营管理人员定员指标依据运营企业的运营模式以及线路实际情况进行人员定员指标设定。
6 6 交通工程
6.1 6.1 一般规定
6.1.1 6.1.1 6.1.1 人行过轨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做好衔接。
6.1.2 6.1.2 6.1.2 在建成区道路上布设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岔口和畸形交叉口,必要性时结合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相应改造。
6.1.3 6.1.3 6.1.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采用混合路权时,与其他道路相交应满足相应道路的视距要求。
6.1.4 6.1.4 6.1.4 除人行过轨系统以外,应考虑设置车行过轨设施,为故障救援提供通道。
6.2 .2 .2 交通组织
6.2.1 6.2.1 6.2.1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沿线支路口间距小于500m的情况下,宜取消左转和掉头功能。
6.2.2 6.2.2 6.2.2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应确保同侧的人行道宽度满足要求。
6.2.3 6.2.3 6.2.3 平面交叉口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信号灯必须与道路交通信号灯联动。
6.2.4 6.2.4 6.2.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人行过轨系统应符合行人的步行距离要求,间隔大于500m时,宜设置过轨系统,并应与既有人行过街系统相结合,或根据行人交通量增设行人立体过街设施。
6.2.5 6.2.5 6.2.5 当行人通过过轨区需要二次通过道路时,宜设置实体安全岛或标线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0m。
6.2.6 6.2.6 6.2.6 人行通道不宜设置在配线区,不宜设置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曲线范围。
6.2.7 6.2.7 6.2.7 采用半独立路权和独立路权时,有轨电车应与社会车道采用物理隔离设施。
6.2.8 6.2.8 6.2.8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交叉口,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时,不宜通过压缩中央分隔带的方式增加左转专用车道;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时,不宜通过展宽进口道的方式增加右转专用车道。
6.3 6.3 6.3 交通标志
6.3.1 6.3.1 6.3.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沿线交叉口、路段及场站出入口,应根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通行需要,设置禁止、指示、警告等专用交通标志,并符合GB/T 38779的相关标准。
6.3.2 6.3.2 6.3.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车内、车外,应根据乘客使用需要设置车辆专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令、提示、一般、方向辅助、文字辅助等标志,多个标志在一起组合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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